一、核定征收企业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总局已经明确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其他的税收优惠是否可以享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税收优惠的享受需要相关项目单独核算,核定征收企业由于不能单独核算相关项目,不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下,可以享受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相应优惠。
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有关税收优惠,除此以外的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不得享受。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因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一般很难符合上述条件,因此很难享受该优惠。
由此可见,虽然核定征收企业从理论上讲应当与查账征收的企业一样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实践中,对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却是一件可望而不可即的事情。与其这样,倒不如恢复原有的规定,即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二、明确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这一政策
1、是可以促使企业设置账簿,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尤其是对于那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而未设置账簿或者是虽然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纳税人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更是不恰当。
2、是对违法违规的纳税人的一种制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对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此类纳税人在核定征收时,如果还允许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对于守法的纳税人来说有失公允。
3、是可以规避法律纠纷,也便于税务机关的操作。在现行实践中,虽然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有的法律或文件中对部分情况已经明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毕竟是列举式,对未列举的,从理论上讲仍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比如,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雇用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可以享受定额减免。如果税务机关不予批准,就很容易引起诉讼,从而使税务机关处于被动局面。
所以,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既符合一定的税收情理,也具有一定的实践性,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是一个很好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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