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注册登记,有两点需要搞清楚,一是登记管辖;二是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登记分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区内。”这两条都有“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既然有主要办事机构,就必然有非主要办事机构。那么非主要办事机构是否需要登记?在何种情况下需要登记?就涉及到分公司的登记问题。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这条有两点需要搞清楚。第一点“在其住所以外”具体指的是什么地点?是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以外的什么地方?这个“以外”是在同一登记机关(县、区、县级市)的范围内的以外?还是在不同的登记机关的以外?不够明确。如果甲公司在(区(登记管辖区域)登记注册,该公司在(区的另一个地点又有一个非主要办事机构,这个非主要办事机构是否需要办理一个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第39条对以上情况没有作出明确的答复。第二点“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够明确。什么才算是“经营”?非主要办事机构(工厂或车间)为公司生产成品算不算经营?对公司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发生经济往来算不算经营?这都待进一步明确、完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0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这条回答了分公司的登记管辖机关,也就是不管公司的分公司设在哪里,分公司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是登记管辖机关。在此不管公司是由哪一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也就是不管登记的级别管辖如何,分公司在哪里就由哪里的登记机关管辖。这就回答了本文提出的第一个问题。
现在剩下的问题是什么条件下需要办理分公司登记注册?依据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首要是搞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9条中的“经营”二字的内涵与外延。在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章中,未见对“经营”二字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该款只对经营者作出法定的规范,对“经营”二字还是留下空白。如何解决分公司的注册登记问题?笔者提议从“直接营利”的方面入手,把握以下几个尺度.
1、跨越一个基层(县、县级市、区)登记管辖区域的分公司一定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不管这一公司是由哪一级登记机关登记。这就从登记区域方面界定了分公司是否需要登记。
2、从是否直接营利给予界定。如以上举的例子:甲公司在(区登记注册,该公司在(区的另一地点又有一个非主要办事机构,是否需要办理分公司登记?这就要看这个非主要办事机构是否直接营利。如果这一非主要办事机构直接对社会上的组织和个人发生经济往来(如商业),这就应办理分公司登记。如果这一非主要办事机构是为其公司服务的,不对外发生经济往来,也就是不直接营利的(如公司的工厂或者车间),这就不应当办理分公司登记,也就是用直接营利替代“经营”二字,使得问题简化,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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