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的通知要求,我市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商事主体公示信息录入系统”新增社保年审,相关事项如下:
一、申报主体:凡于2016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
二、申报时间: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申报方式:商事主体全部实行网上报送年报。商事主体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网址:www.szmqs.gov.cn)或深圳信用网(网址:www.szcredit.com.cn)登录商事主体公示信息录入系统,按提示填写、报送年度报告。商事主体报送的年报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址:gsxt.gdgs.gov.cn)向社会公示。
四、年报中涉及社保的相关事项如下:
五、相关事项的表述如下:
①参保各险种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不含离退休人数)。
②单位缴费基数
指报告期内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参保人员的社保缴交基数口径计算。
③本期实际缴费金额
指报告期内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补缴欠费。
④单位累计欠缴金额
指截至报告期末单位累计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金额(本金)。
以上事项是由企业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申报。
如果商事主体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报,将要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违反信息公示义务的法律后果(一)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址:gsxt.gdgs.gov.cn)向社会公示。
(二)对已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组织开展商事主体公示信息随机抽查。抽查发现商事主体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四)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商事主体和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各行政机关将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取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入的联合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