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地方的工商机关发现,一些企业存在异地经营行为。从实际情况看,异地经营行为产生的原因是不同地区的投资环境、优惠政策不同,地方政府对税收利益的追求也会催生异地经营行为。
异地经营是指企业在住所以外未经登记的固定场所设立办事机构、派驻工作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异地经营行为不同于冒用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义的行为。
异地经营行为的特点是法定住所虚化或者名义化,即企业的住所仅为满足商事登记的法定要求而设定,并不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企业甚至未在法定住所派驻工作人员,住所和实际经营场所彻底分离。
冒用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义行为的特点是企业未经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假冒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在实践中,为解决企业异地经营行为带来的危害,登记机关一般要求企业在实际经营场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以此来降低登记机关的监管责任和风险。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法定住所虚化或者名义化的问题。此外,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登记机关对企业住所没有实地检查的法定义务,通过这种做法无法从源头上杜绝异地经营行为。
笔者认为,要求企业办理实际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是对企业异地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一个有效手段。具体说来,登记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提交实际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并承诺在住所以适当方式派驻或者委托有关人员,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检查。登记机关可以通过信用监管系统实现与实际经营地登记机关的信息传递,把企业及其经营行为纳入监管范围。通过这种手段,登记机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落实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责任,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企业登记的公定力、公信力、公示力。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现申请人不能提供房产证作为住所使用证明的情况,登记机关应要求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提供房屋具备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以确认房屋符合住所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