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移动终端的发展和交际平台功用的多样化,导致短视频在近年来出现了爆发式增长,短视频商场的高速增长,也使短视频的著作权问题成为热点。不久前,北京法院审理了一些短视频案子,案子宣判后,引发了一些争辩,其间争议较大的问题就是短视频能否构成著作?短视频构成著作的条件下,构成什么类型的著作?
短视频的时长一般仅有几分钟甚是十余秒,但视频的创造者能够在极短的时刻内,合作扮演、文字、声响、特效、场景等一个或多个元素完好表达其思维和情感,且这些表达中不乏内容新颖和活跃的视频,具有著作权在理论上没有妨碍。
鼓励著作的创造和传达,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和昌盛,是著作权法的立法寻求之一。在短视频产业已渐成规划的当下,法令规范应当对商场及其间的商业逻辑有所回应,不应为著作设限,人为进步著作构成要件的门槛。
不久前,北京法院审理了一些短视频案子。其间,海淀法院审结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损害著作权胶葛两案,确定“PPAP”(时长36秒)和“这智商没谁了”(时长18秒)两条短视频构成类电影著作,华多公司损害了快手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达权,别离判决华多公司补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各1万元及相应的合理开支。这些案子宣判后,引发了一些争辩,其间争议较大的问题就是短视频能否构成著作?短视频构成著作的条件下,构成什么类型的著作?
短视频的主要类型
当前的短视频类型,以其内容方法区别,大致能够分为几类:
1、短纪录片型:这类短视频多数以时长较短的纪录片方法呈现,内容相对完好,制造也较为精良,且或许在其间刺进广告宣传,时长一般在1分钟至3分钟左右。
2、网红IP型:这类短视频主要为在互联网上具有较高认知度的网红所制造并发布,内容一般较为贴近日子,但会依据网红所擅长的范畴(如音乐、舞蹈、游戏、文艺、逗乐等)而有所差异,时长大概3分钟左右。
3、景象短剧型:此类短视频的内容以构思或搞笑为主,时长视剧情内容而从十几秒到5分钟左右不等。此类短视频中的典型是草根恶搞型的景象短剧。上述“这智商没谁了”便是景象短剧类短视频。
4、技术共享型:此类短视频包括科普、旅行、美妆等内容的技术共享,时长大概1分钟左右。
5、构思编排型:此类视频一般是在已有视频的基础上,使用编排技巧和构思,截取其间的片段,或加入特效,或加入说明、谈论等元素制造而成,时长根本也在5分钟左右。上述“PPAP”便是编排制造的短视频。
6、随手共享型:此类视频一般是用户随手拍摄并上传的日子类记录视频,内容既或许是日子场景,也或许是自然风光、会议实录片段等;时长一般也在数秒到3分钟之间。
7、精彩片断型:此类视频一般为影视剧、体育赛事的精彩片断,特别是某些剧热播期间,将该剧中相关视频画面分类编排,或是热门赛事前后,将某些比赛视频画面制造成GIF动图;时长一般在数秒至3分钟之间。
短视频能否构成著作
著作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方法仿制的智力成果”。据此,要成为著作权法维护的著作,应满意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归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的具体表达;二是具有独创性;三是能以有形方法仿制。要判别诉争的短视频是否符合著作的构成要件,需求结合短视频的类型和内容进行讨论。
短视频是具体表达且可仿制
上述几种类型的短视频,不管其艺术价值高低,均应属“艺术范畴”中的产物,且一般都集合了场景、对话、音乐、扮演者扮演、特效制造等内容,一起不归于构思、思维办法、技术方案等笼统范畴的内容,不是根本素材或公有范畴的信息,亦不归于表达方法有限的景象。因而,当个案中的短视频也不是对扮演的机械录制的景象下,应属作者思维和情感的表达。
实践中,除了电视直播信号所构成的接连画面是否构成著作存在争议,一般情况下,现已拍摄固定的视频画面,不管画面内容如何,都归于可仿制的特定表达并无争议。因而,在著作构成要件方面,争议最大的是短视频是否符合著作的独创性要件。
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
即使短视频构成具体表达,如其不具有独创性,亦不能构成著作;因而,独创性要件,是短视频是否为著作的关键性判别要件。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著作系作者独立创造完结,并体现出了其某种程度的取舍、挑选、组织、规划等特性,即应以为具有独创性。
以上述“PPAP”案为例,虽该视频是对日本原曲视频的模仿,但比较两个视频能够发现,涉案视频的舞蹈动作幅度和变化速度快于原曲视频,其与音乐合作,发生了更为谐趣的体现力;别的,除音乐和扮演者自身的演唱和舞蹈动作之外,涉案视频使用特效搭建了扮演场景、制造了与歌词中出现的生果相对应的动画,并规划了扮演者动作重影、千手观音式动作、地裂式退出等作用,全体而言较原曲视频更为丰厚和本土化,体现出了作者特性的组织和规划,故具有差异于原曲视频表达的独创性。
短视频和其他著作的体现方法在实质上并无差异,因而,对其独创性的判别,也需求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而为。
(1)短纪录片型:同样是记录自然界的短视频,假如视频体现了某一主题,如“一天中不一起段的沙滩一角”,即就是镜头视点未发生变化,也体现了视频制造者对一天不一起段的画面的挑选和编排,具有必定的独创性。但同一镜头接连录制数十秒或数分钟的沙滩而构成的短视频,则或许归于对纯粹自然界画面的录制而不具有独创性。
(2)网红IP型:假如短视频呈现出的画面仅是主播坐在镜头前做脱口秀,则归于说话的录制,在没有其他创造性元素的情况下,一般以为其是制品。但假如主播做脱口秀的进程中,加入了与论题相关的画面编排、切换等元素,且在这些元素与脱口秀相结合后,全体具有独创性的情况下,短视频亦构成著作。
(3)构思编排型:假如系对已有视频的编排,且原视频并非著作的,则这种编排而成的短视频也不能构成著作。例如,对颁奖仪式明星走地毯进行录制构成的视频通常为录像制品,故截取其间片段制造而成的短视频也缺少成为著作的条件。以静态图片制造而成的动态视频,假如图片的挑选并非随机,而是环绕某一主题而有所取舍,并制造成有伴音(如音乐、动画)动态视频的,则可成为著作。假如此种动态视频的图片难以体现作者取舍,则即使图片组合而成有伴音的动态视频,一般情况下亦应作为独自的美术著作或拍摄著作、汇编著作进行维护。
(4)随手共享型:因这类短视频要么是对日子场景的采集,均未体现制造者的取舍、挑选、组织或规划,故通常情况下很难确定构成著作。
需求强调的是,即使短视频自身未能成为著作,如上述网红IP型短视频的脱口秀,录制者仅能就录像制品建议权力,但假如脱口秀扮演者一起是短视频的录制者时,则当其也是该扮演内容的作者时,能够对该扮演内容一起建议信息网络传达权;而当扮演者并非其扮演内容的作者时,可对其扮演一起建议扮演者权。也就是说,短视频自身和依托于其所呈现的内容二者能够区别,且或许分属不同的权力体系进行维护。
此外,时刻长短是否影响著作的确定。在数十秒乃至十余秒的时刻内亦能够创造出体现必定主题,且结合文字、音乐、场景、特效等多种元素的内容表达。时刻长短不能成为否定独创性表达、否定是著作的理由。
短视频能够构成何种类型的著作
短视频能够构成类电影著作
在“这智商没谁了”一案中,一审法院以为,“依据著作权法施行法令第四条第(十一)项对类电影著作的界说,涉案视频虽仅继续18秒,但其在该时刻段中所讲述的景象故事,融合了两名扮演者的对话和动作等要素,且经过镜头切换展现了故事发生的场景,已构成具有独创性的完好表达。据此,结合涉案视频以数字化视频的方法发布在快手APP上的现实,涉案视频系摄制在必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并经过网络传达的著作,归于类电影著作。”对“PPAP”案,一审法院以为,“依据著作权法施行法令第四条第(十一)项对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的界说,涉案视频即摄制在必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并经过网络传达的著作,归于类电影著作。”
有质疑观点以为,“PPAP”视频中,镜头并未发生切换,虽然视频后期加入了动画、特效的制造,但由此发生的独创性并未到达类电影著作的独创性高度,仅是对扮演者扮演进行录制的录像制品。对此,笔者以为:从《著作权法施行法令》第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看,电影著作和类电影著作是“摄制在必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借助适当设备放映或以其他方法传达的著作”,并未要求摄制需求切换或处理镜头。史诗级的“一镜到底”电影《俄罗斯方舟》,在近一百分钟时长里,没有任何镜头编排。因而,短视频中是否有镜头切换仅仅摄制技巧的差异,而不影响对视频特色的确定。
关于后期动画、特效对视频特色的影响程度,从涉案视频的内容看,不管是动画还是特效,都是结合了涉案视频中的歌词以及扮演者的扮演动作所构成的,故这两个元素需求置于涉案视频全体之中予以考量,而不能与涉案视频的其他元素别离考虑,然后得出动画、特效的独创性未到达类电影著作独创性高度的结论。
短视频能够构成其他类型的著作
也有观点以为,上述两个案例中,“PPAP”视频是音乐著作或舞蹈著作;“这智商没谁了”则为戏曲著作。
首先,依据《著作权法施行法令》第四条第(三)、(六)项,“音乐著作,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许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著作”,即指词、曲或二者结合的具有独创性的著作;“舞蹈著作,是指经过接连的动作、姿势、表情等体现思维情感的著作”。而涉案的“PPAP”视频,既包含了词、曲,扮演者的扮演,还包括后期作用的制造和呈现。因而,不管是用音乐著作或舞蹈著作对其进行维护都不足以包括其全体之内容。
其次,依据《著作权法施行法令》第(四)项,“戏曲著作,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扮演的著作”。戏曲著作是为扮演而创造,且其间演员的扮演是即时、流动的,未记录于任何物质载体上,且扮演完结后扮演的进程不复存在。而“这智商没谁了”短视频更多是为传达而非扮演而创造,且将视频中两个扮演者的扮演记录在数字载体上,是固定的,亦与戏曲著作有所差异。
短视频具有适合在移动和短时休闲状态下观看,以及生产流程简略、制造门槛低、参与性强等特色,这使其迅速成为受欢迎程度较高的新传达方法。虽然短视频的时长一般仅有几分钟甚是十余秒,但视频的创造者能够在极短的时刻内,合作扮演、文字、声响、特效、场景等一个或多个元素完好表达其思维和情感,且这些表达中不乏内容新颖和活跃的视频,故其具有版权在理论上没有妨碍。
此外,需求指出的是,鼓励著作的创造和传达,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和昌盛,是著作权法的立法寻求之一,在短视频产业已渐成规划的当下,法令规范应当对商场及其间的商业逻辑有所回应,尤其不应为著作设限,人为进步著作构成要件的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