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子补助费规划承认问题的告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规划,应当并入纳税人的薪酬、薪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矩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交给个人的各种补助、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交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助、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轿车、住所、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暂时性日子困难补助性质的开支。
第三条规矩,以上规矩从1998年11月1日起实行。
因此,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交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助、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规划,应当并入纳税人的薪酬、薪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