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发生在北京的城市副中心之称的通州,公司属于新三板企业。
稽查看点:
1.稽查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某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以上两个账户合计汇入金额4,197,447.08元。
在此提醒,千万不要以为税务不会查你们的个人账户,只是时间未到,金额未到而已!
2.通过调查,上述两个账户是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购货款,收取金额共计4,197,447.08元(不含税金额为3,587,561.61元),其中:1,368,229.53元已经在2013-2014年期间确认了收入纳税申报,剩余2,219,332.08元应在2013年度应申报而未申报,应追缴增值税税款共计377,286.46元。公司2013年度应申报而未申报收入2,219,332.08元,确认成本1,813,269.08元,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6,063元,应追缴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
3.税务一下子对公司进行三年税务大清查,之前的努力算是白费,不仅要补税还要进行罚款!
4.光调查案件就用了一年时间,什么查不出来!
公司解释说,公司于2016年5月3日收到通州国家税务稽查局关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检查的通知,期间通过自查和报送相关材料接受检查。在2017年5月5日和5月15日通州国税稽查局分别给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查了,什么不解释,程序你懂得===自查、协查、处罚通知、告示。
相信这家企业从老板到会计,估计都天天提心吊胆,担心会不会继续联查、会不会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