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综〔2017〕32号),要求按照财政部金财工程建设统一规划,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新型财政票据监管体系。(政策文件可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财政电子票据基本概念: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
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生成的财政电子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统一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流程;统一财政电子票据编码规则;统一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
(三)构建财政电子票据安全保障体系:要按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建设符合第三等级要求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制度
(四)建设财政电子票据数据信息共享和运用机制:财政电子票据实行网络在线认证方式,通过查验服务平台的认证功能,实现财政电子票据的真伪查验和流转。
(五)建立财政电子票据监督检查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理体系。
《试点方案》指出,选择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试点地区和单位包括北京、黑龙江、浙江(宁波)、福建(厦门)、贵州、云南、湖南、重庆等地区,国家开放大学、华侨大学等中央单位,试点开展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在试点单位和行业的选择上,要重点选择网上报名考试、交通罚没、教育收费、医疗收费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