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法的概念和内容
商标法同商标一样,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因为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销者或服务提供者使用在商品和服务上借以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的专用标记。所以,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商标得到了广泛使用,从而产生了商标使用者之间、商标使用者和消费者之间、以及商标所有人同侵犯商标权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为了维护商品生产者或经销者的正当权益,保护商标的专用权,就应当赋予商标一种权利,即如果某种商品已经使用了某一商标,在同类或者类似产品上,其他人就不应该再使用与此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为了使这种权利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在涉及国家整体利益、商品生产者、经销者的利益以及广大消费者利益之间的种种利益关系中得以保护和遵守,各国都应运而生了一种法律以便对这些复杂的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这种法律就是商标法。一般来说,商标法是调整关于商标关系的法律规范,即调整在商标的使用、转让和制止侵犯商标权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核心内容就是保护商标专用权,并通过保护商标专用权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商标管理制度。它规定了商标权取得的原则和条件、商标权的保护、对商标使用的管理以及对商标争议的解决等。商标法的直接目的就是通过这一整套的商标管理体制,达到维护商标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发展的目的。通过商标管理,可以使商标得以正常使用,防止滥用、混同等现象发生,严厉打击利用商标进行扰乱市场等不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就象我国《商标法》第1条所阐述的那样“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品信誉,以保证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及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法是一个集合的概念,它不仅指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而且还包括国家有关机关制定的调整商标关系的各种商标条例、法令、实施细则,还包括在其他法律文件中有关商标的规定,以及我国在涉外关系方面有关商标的规定,这些商标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了我国的商标法。总而言之,我国的商标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国家、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在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二、商标法的任务和作用
我国《商标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地阐明了商标法的总任务。我国商标法之所以产生并趋于完善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它的宗旨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要发挥商标的有利作用,克服它的某些消极因素,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以利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早日实现。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的标志,它能明确各个工商企业的责任,提高企业竞争意识,促进市场繁荣,还便于消费者指牌购货,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督,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商标是促进生产,繁荣市场,参加国际竞争,维护生产者与消费者利益的有力工具。它是沟通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供求、购销的渠道,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但是,正如任何事物都有利弊二重性,如果不进行必要管理而放任自流任其发展,那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也会不可避免地带来很大的混乱,而商标法归根结底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在这种客观条件下,商标法的任务就是扬利抑弊,并且通过商标法所具有的特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商标法通过对各种商标关系的法律调整,可以充分发挥商标对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这些具体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可以监督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商标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问题,提高商品质量,防止假冒伪劣产品,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商品质量问题,主要是生产主管部门的事情,商标是其中的一个环节,是辅助商品质量管理的手段。这样看来,商标的作用似乎无足轻重,但是,当商品一经进入市场,就会自然而然地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鉴定。在商品流通领域里,通过对商标的管理和消费者对商标的反映,来监督产品的质量,制止损害和欺骗行为的发生。《商标法》第5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第6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及第25条、第31条等都对保证商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了具体规定。
2.可以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保护合法竞争
我们的商标竞争是奖励先进,鼓励后进,使生产者感到商品使用了商标等于企业在商品上立了保证书,有经营风险的直接责任,使发展商品生产有一定的能动力。《商标法》正是通过商标权的取得、使用、续展、转让和保护等问题,为商标竞争规定了一套完整的保护合法,制止违法,打击犯罪的规范,这样就把商标竞争活动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禁止利用商标从事不正当的竞争活动,使生产者、经营者能在竞争这一巨大动力推动下,遵守法规法纪,发展生产和经营业务。
3.通过保证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权不受非法侵犯而达到充分调动商品注册的创名牌、保名牌的生产经营积极性的效果
《商标法》的第3条规定就明确阐明了这点。保护商标权还解除了商标注册人担心自己的商标被他人非法利用的后顾之忧,鼓励了商标注册人生产名牌,保护名牌产品的勇气与信心,从而使他们把更多精力放在产品质量管理上,生产更多的优质产品。
4.可以保护我国商标在国际市场上的合法权益,发展对外贸易,促进国际交流
驰名商标具有很大优点,它们使用时间长、商品销售量大、范围广,为消费者普遍接受而且能在对外贸易中为国家大量创汇。如“娃哈哈”商标、“霞飞”、“琴岛海尔”及“虹雨”商标等。商标法通过多种规定为商品生产者创驰名商标建立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商标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在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条件下,切实保障外国企业在我国的合法权益也十分必要,对外国企业的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国同其他国家的经济交往和贸易来往。我国《商标法》第9条、第10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中第29、30、31条,对这些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社会主义商标立法宗旨和经济法学原理相结合而产生的指导商标立法的基本原则。它既体现了立法者的意志,也体现了商标活动的规律。巩固和发展商标法制,加强商标管理,可以促进商品生产发展,保护合法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繁荣市场,扩大交流,便利消费,维护经济秩序。
商标法的原则不仅要具有一般经济法律原则的共性,也应具有自己独立存在的个性,这种个性就是充分体现在对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利益的特殊保护。商标权的基本原则有其相对的稳定性。在一定条件下,根据客观需要,会对商标法的具体法律规范加以修改或补充,但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一般不会有大的改变。
保护商标权的原则
这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根据商标立法的宗旨,按照法定的程序,赋予商标注册申请人以商标权,并在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上给予保护的立法准则。
商标立法的核心就是保护商标权,有关商标的一切法律制度都是围绕商标权而展开。因此,只有商标法确立了,商标权才可以得到保障,平等竞争才能得以正常进行,商品经济才可以得到健康发展。把商标权的保护作为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且在基本原则中占有极重的份量不是没有根据的。首先,保护商标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社会分工是商品生产的基础,自愿原则又是商品交换的根本原则。任凭选购,争先出售,仍然是社会主义商品交换规律的反映,仍然是社会主义商品市场交换的要求。如果不承认并保护商标权,而允许商标假冒,那么商品信誉就没有保证,商品质量就无人负责。这样的竞争必然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阻碍市场经济建立进程。
其次,保护商标权,可以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商标,从某种意义讲,实际是企业的标志,表示商品的一定质量,代表商品信誉,区别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保护商标权就是从法律上承认企业在商标信誉里凝结的“个别劳动”、“特殊劳动”,简言之,就是劳动的成果。劳动成果有差别,承认了这种差别,才能鼓励先进,推动后进,促使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在改进生产上下功夫,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增加花色品种,创立驰名商标,形成合法的正当竞争,自然而然地保证市场秩序的稳定,从而促进了商品生产的正常发展。
最后,只有保护商标权,消费者的利益才能真正得到保护。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的主要途径是确认商标权。商标权只限于该商标在批准注册时所核定的商品范围。如果该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使问题得以解决,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保护合法竞争的原则
保护合法竞争的原则,是指对商品生产者在商标上所表现出来的合法竞争,必须进行法律保护,用这一指导思想来作为调整商标关系的准则。
竞争,有合法的、正当的竞争,也有不择手段,损人利己的竞争。市场经是法制经济,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应通过各种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与管理,鼓励平等竞争,打击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以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在我国的商标竞争中也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消极因素。我们商标立法是要保护合法竞争,鼓励企业创名牌,使自己的商标在市场上树立信誉,创造驰名商标。我国商标立法关于保护正当竞争,禁止他人假冒注册商标,败坏他人的商标信誉,侵犯他人商标的专用权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的规定,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项很重要的原则。
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
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是指把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调整商标关系的准则。这是因为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是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目的。商标立法也应遵循这一点,一切商标立法都不能有损于消费者利益。
我国的消费者都是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劳动者也是消费者,他从社会得到的消费品所包含的劳动量,与个人提供给社会的劳动量(扣除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是相等的。所以,我国商标立法十分重视促使企业爱护商标信誉,保证商品质量,禁止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与其他国家的商标法比较,我国商标法十分强调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商标法》第6条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并规定了监督商品质量的具体要求和处罚条款,使消费者的利益有了可靠的保证。
四、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经过商标注册的商标称为注册商标,反之,则为未注册商标。1982年《商标法》颁布以前,我国对商标实行的是全面注册的原则。所谓全面注册,实际上就是强制注册,即使用商标必须注册,这种用行政手段强制所有商标都要注册的一刀切做法在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企业自主权明显扩大的今天,非常不利于调动企业积极性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另外,还有不少城市街道、农村乡镇办的小企业及个体工商业者则往往是生产不稳定、产品不定型、生产地产地销的小产品,这些企业他们往往没有商标或临时使用一个商标,如果对此也强制其申请注册,不仅增加他们的负担,而且注册后极不稳定,反而影响其他企业注册和使用这个商标。再则,全国工商企业数以万计,商品品种浩繁,要求所有商品使用商标都要注册既不现实也不必要。所以,我国1982年颁布的《商标法》改变了过去全面注册的方法,实行商标自愿注册。自愿注册是指商标是否申请注册完全取决于商标所有人的意愿。其愿意取得商标所有权,可以申请商标注册,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如果其不愿意申请商标注册,其商标也可以使用,但不享有商标权,也就不在法律保护之列。自愿注册原则赋予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自主权,使企业有能力在市场机制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商标法对商标实行自愿注册原则是个总体概念,就局部而言,法律对自愿注册还有一定限制。《商标法》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这就是说有一部分商品不能适用自愿注册原则,而必须实行强制注册,一般来说是与人们生活关系密切,直接涉及人民健康的少数商品,如人用药品、卷烟等。强制注册有利于确保产品质量,防止滥用和假冒商标,从而保护人民健康,但是有些企业因不懂或无视商标法关于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不能在市场销售的规定,让这些商品流入市场引起行政纠纷。
我国实行了商标自愿注册原则,除了一部分注册商标外,还有大量的未注册商标的存在,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有何不同呢?
注册商标享有商标权,受法律保护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商标所有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长期、稳定地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这有利于树立商标信誉,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如果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注册商标,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而未注册商标由于没有申请注册,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也不受法律保护,加之,一个企业不可能具备全国商标注册的资料。因此,在使用未注册商标前,无法判断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就是判明了和已注册商标不类同的情况下使用了某一商标,也可能因和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而不自觉地造成了侵权行为。所以,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随时都可能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发生相同或相似而被视为侵权行为受到处罚。
天津汽车工业公司就因未注意商标注册问题而痛失“天津大发”微型面包车商标。早在1982年,正当进口汽车汹涌进入中国市场之时,天津汽车工业公经过市场预测,发现微型面包车在国内市场潜力很大,便于1984年3月与日本大发汽车株式会社签订了引进微型面包车的技术合同:日方提供技术,由天津方面组织生产。但在签定合同时,并未讨论协商有关“天津大发”商标的注册保护问题。
天津汽车工业公司在日方技术合作期间,不但充分吸收了日方的先进技术,还进行了多项技术的改进。使“天津大发”汽车成为质量好、销路广、深受国人喜爱的汽车,产量逐年提高,市场供不应求。天津汽车工业公司更是耗资上百万元,大作广告宣传,提高“天津大发”的知名度。
与此同时,日方为了控制“天津大发”车在中国的市场,不动声色地将“大发”在中国商标局进行了商标注册。这样在1991年双方合同期满后,天津汽车工业公司已无资格继续延用“天津大发”商标,不仅使几年来创“名牌”的努力化为乌有,而且还白白花掉了巨额广告费。该公司只好忍痛放弃“天津大发”的商标权,以新商标“华利”以及后来的“夏利”,作为微型面包车的商标并重新制定本公司的商标策略和战略。
注册商标比未注册商标更易创信誉
注册商标获得商标专用权后,便于创名牌,可以在商标上加注“注册商标”的标记。这种做法给广大消费者在心理上带来一种稳定可靠的感觉,从而增强群众对商品的信誉,有利于扩大商品销售。而未注册商标不能得到专用权,也就很难有创名牌的良机,其产品的优质也不易为人们所信任。另外,由于注册商标是排他性的,在其注册范围内,不会出现第二个与其相同或相似的合法商标,因而对其所进行的广告宣传,会提高自己的商标信誉,增强商品的竞争能力。而未注册商标则很可能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因此所进行的广告宣传会给别的企业带来好处或者造成侵犯他人专用权。如电视机厂使用“百花牌”未注册商标,该厂为了扩大销售,通过电视、电台等大量宣传,每年花广告费20万元,但由于与另一已注册“百花牌”电视机商标相同,不但造成侵犯他人专用权,所作的宣传也等于是为别人宣传的。
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既然有很大的区别,那么企业在使用商标时,就要从实际出发,慎重加以选择。一般来说,生产有计划、原料来源有保证、质量较稳定、销售范围较广的产品以及习惯上使用商标的产品,要争优质,创名牌的产品、出口商品和用专有技术生产的产品等等,都应当申请商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以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反之,那些当地产当地销的产品,生产未定型、原料无保障、生产不稳定的产品,以及试制、新销的新产品等,则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些产品可以先使用未注册商标,待条件成熟后再申请注册,这样比较灵活。